此后,关于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报道和评论越来越多,并更多地将黄兴牵连进来,宋教仁之死被说成国民党内以黄、陈为首的一派和以宋教仁为首的一派内讧所致。尤以《国报》为代表,喧传黄、陈杀宋之说最为卖力,进行舆论对抗、淆乱视听之意十分明显,其背后既有袁党之造谣,又有应党为使应夔丞脱罪而对陈其美之陷害。关于《国报》对陈其美主谋杀宋之造谣容后再述,在此之前必须先对应夔丞党徒陷害陈其美之阴谋予以揭露,这就不能不就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进行一番讨论。
二 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真面目
在各种描述所谓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文字当中,有一篇被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文字,尤其值得注意。该篇文字最初是被学者视为袁方陷害黄兴、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而使用的,吴相湘在《宋教仁:中国民主宪政的先驱》中就曾引用过该篇文字,内容如下:
宋在南方主张袁为总统,而己任内阁,陈其美一派深忌之,黄亦恶其不举己为总统,且疑其为亲袁派也,亦欲排而去之。陈于是乘其隙,日嗾其徒,倡为举黄之说,以离间黄、宋之交,而使他日内阁总理之庶归之于己。宋、陈之间,暗潮已极激烈。应本陈旧部,武又黄之私人,适洪述祖因宋争内阁,恐赵不能安于其位,欲败宋之名誉,以全赵之位置,托应求宋之劣迹,应以之告陈,陈乃利用此时机,假应、武之手以杀宋,而归其罪于中央。其用心之狠毒,实为意料所不及。其破案之速,亦由于陈者。盖应、武初不料主使之人忽为反陷之举,遂毫不设备,亦不遁逃。而陈事前既为间接唆使之人,故一索即得也。既获之后,武士英在法公堂已经供出,陈以廿余万之巨款贿通法公堂,将供词全数抽改,复以威吓应,谓能诬赵、洪,则其罪决不至死,且能以巨资相赠。若直供不讳,必置之死地而后已。及移交检察厅后,陈虑武仍如前供,乃毒杀之以灭口,而以巨金贿西医剖验以为病死,于是应益有所惮而不敢言。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,且谓非转移他处不在若辈范围以内,则此案真相,必不可得。渠在监内日夜防护,以巨金赂典狱者,每食必与人共坐,俟人先尝,然后下箸,否则不食,其危险之状,已可想见。黄克强前此主张组织特别法庭,实欲以一手掩尽天下耳目也。既为法部所扼,计不得逞,则以暗杀之说要挟厅长,必欲其入赵以罪。日前竟要求审判官下缺席裁判,宣布赵、洪死刑之请。幸厅长尚未允诺,然闻若辈之意,非办到此层不可。裁判所移转之事,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,若能办到,但移至湖北,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。[25]
吴相湘没有注明该段材料的具体出处,但他在引用前曾写下据北京国务院档案,知袁方对宋案发表之声明,即多方罗织陈英士者一句,可知他把该段文字当成了北京国务院声明。丁中江在《北洋军阀史话》中也引用了该段文字,并在引用前写下北京国务院还发表了这么一个荒谬声明一句,[26]可见他也是把该段文字当成北京国务院声明。然而,如果我们能注意一下该篇文字的行文语气,或稍稍注意一下公文常识,那么,很容易就可以看出,诸如此皆应亲告其所延之律师幸厅长尚未允诺裁判所移转之事,不知是否为法律所许之类的语句,根本不可能在国务院公文中出现。吴相湘、丁中江将该段文字视为北京国务院声明,可以说犯了很低级的错误,好在他们并不认为声明内容是真实的。但他们也没有片言只字来说明何以其内容为罗织,为荒谬,这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况:一些宋案探究者,竟然真把该段文字当成了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,并将其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有力证据。如思公的《晚清尽头是民国》,就给该段文字冠以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标题,并写道:这份声明让人难以忽视,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并没有重视它。一个政府做出的正式声明,毕竟比报刊的某篇报道更严肃。[27]张华腾则具体分析道:北京政府这则声明,从来没有人去重视。不仅不重视,而且肯定认为这是一派胡言,是对国民党领袖的诬蔑,借以混淆视听,转移目标。但仔细分析,就会有不同的认识,它并非空穴来风,对国民党人内部的矛盾和斗争的认识,还是一针见血的。陈其美所为,可谓一箭双雕,一方面嫁祸于政府,激起党内同志对政府的强烈不满,进而推翻政府;一方面除掉党内的异己派,从而为自己的发展开辟道路。[28]张耀杰的《谁谋杀了宋教仁:政坛悬案背后的党派之争》和金满楼的《退潮的革命:宋教仁的1913》也都把该段文字视为陈其美主谋杀宋的证据,后者并以《北京国务院声明》为标题,将该段文字列入书后所附各方函电之中。[29]
其实,从该篇文字内容和语气不难看出,造此文字者应当是与应夔丞所延律师保持密切联系的应夔丞家属,或共进会其他人员,当然,也可能就是应夔丞所延律师之一,总之可以称之为应夔丞党徒。
那么,这篇文字究竟由何而来,又是怎样一篇文字呢?在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所藏档案中,笔者有幸看到一封手书残信,从中找到了答案。该信仅残留最后一页,内容正好是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的最后几行,即从渠在监内日夜防护的夜字开始,直至最末则此案不难水落石出矣,只不过在此句之后,残信紧接着还有乞公与当道酌之。名心叩10个字,北京国务院声明则没有。[30]由此可知,所谓北京国务院声明,其实是应夔丞党徒写给某公的信件,目的是希望某公能就审讯应夔丞的裁判所移转之事,与当道酌之。至于信件写作时间,由于信中提到的武士英之死在1913年4月24日,因此,该信应当写于4月底5月初。